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
1、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所有记录页的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九)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上述表格可在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ccz.gov.cn),也可到省财政厅领取。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 http://www.acc.gov.cn)进行申请设立。
(二)申请人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9个工作日(不含网上公示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028)86912315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财政厅:http://www.sccz.gov.cn
八、诉求渠道: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财政厅:(028)8667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