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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
    信息来源:经济日报  ‖  发稿作者:胡老师   ‖  发布时间:2017年8月6日  ‖  查看2291次  ‖  

      财政部近日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尊重企业产权关系、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自主权前提下,明晰各方财务管理职责,将财务管理从事中运营和事后监督延伸至前期投资决策和后期绩效评价,有的放矢地对境外投资全过程涉及的重要财务问题作出规范。《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业务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有些项目资产状况不佳、盈利能力不强、投资回报率偏低等问题,究其根源,企业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与之不相适应是重要原因。

      据介绍,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事前决策随意,可行性论证流于形式;事中管理薄弱,财务风险管控不力;事后监管缺位,对有关决策和执行主体约束不力。对此,《办法》作出一系列规定:

      一是明晰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分别界定了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

      二是构建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合理机制。要求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对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强调履行决策职责的书面纪要、申请回避等程序,以利于遏制违规决策和盲目决策等问题。

      三是规范境外投资事中运营财务管理。对资金管控、成本费用控制、股利分配、外汇业务、财务信息管理、会计资料保存等财务管理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以利于增强事中约束。

      四是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督。要求国有企业采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同时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此外,《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机制,要求国有企业以集团为单位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以利于加强追踪问效。

    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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