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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创新一招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详解中国版“市政收益债”
    信息来源:新华社  ‖  发稿作者:胡老师   ‖  发布时间:2017年8月6日  ‖  查看2572次  ‖  

      财政部2日对外发布《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打造中国版“市政收益债”。

      这一举措有何意义?专项债券有何特点?如何发行?记者采访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详解这一创新举措。

      规范政府举债开好“前门” 

      从今年6月起先行试点土地储备和政府收费公里专项债券,到此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试点更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这一探索释放出何种信号?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印发通知,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收益债”。

      这一探索正是我国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更好防范债务风险的一大创新。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而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这位负责人指出,试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利于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加大补短板力度,也有利于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既与现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政策高度衔接,又在规模管理、项目要求、发行方式、信息披露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是债券规模。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各地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二是债券项目。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应当能够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三是债券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严格对应项目发行,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是信息披露。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披露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及其项目信息,包括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以及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五是偿债责任。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动态监测专项债对应资产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等。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项目形成的对应资产,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为今后到期专项债务偿还提供有力保障。同时,省级财政部门要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动态监测。

      此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对于如何发行债券,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发行。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组织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

      通知还明确了市县管理责任。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

    新华社记者 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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