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主席令第1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发布)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证券资格事务所依法成立5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及与其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证券资格事务所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事务所的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事务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四、申报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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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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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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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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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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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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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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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名称应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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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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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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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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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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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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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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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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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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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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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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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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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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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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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表格可在省财政厅(网址:http://www.sccz.gov.cn)网站下载,也可到省财政厅领取。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 http://acc.mof.gov.cn)进行申请设立。
(二)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1号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还应将准予许可决定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四)作出不予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1号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网上公示的14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批复》。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原件预审);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1号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71161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