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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消息!会计证考试取消后,会计继续教育将继续执行,新规即将出台!
    信息来源:四川会计考试网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6日  ‖  查看2276次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酝酿重要变化

    继续教育或将成为会计人职称进阶依据


    在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将如何变化?这个广大会计从业者关心的话题有了参考答案——日前,财政部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从多个方面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其中,继续教育将覆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得少于90分,以及鼓励各单位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等内容,值得会计从业者们关注。


    新规涵盖七大方面


    《征求意见稿》共8章39条,主要从总体要求、明确管理体制、规定内容与形式、实行学分管理、加强机构管理、师资与教材建设、监督与检查等7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个学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征求意见稿》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学时认定采取了较灵活的方式,明确参加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培训,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参加会计类相关考试、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等均予以认可。


    继续教育情况将与晋升等挂钩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对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其中提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财政部在起草说明中指出,《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旨在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举措之一。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主要面向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6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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